【以案释法】依法维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典型意义:依法维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基本案情:陆某,男,肆级肢体残疾人,2013年6月1日起到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于2020年7月20日辞职,期间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满后,双方因各方面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陆某于2020年7月20日以工作失误、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向公司申请辞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该公司向陆某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